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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超市买过期饮料 律师:可索赔十倍赔偿金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作者:人民网 何微

    “我经常在这家超市买东西,没想到买到的饮料过期了10多天。”近日,市民张小姐反映,她在人人乐超市购买了一瓶乐天牌饮料后发现产品已经过期。对此,超市表示是工作失误。

  6月16日上午,张小姐在天津开发区人人乐超市花4.2元购买了一瓶乐天牌奶香芒果汁饮料。回家后,当她打开饮料准备饮用时,突然发现这瓶饮料味道有点怪,似乎已经变质。于是,张小姐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她惊讶地发现,这瓶饮料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3日,保质期为1年,这款产品理应在2011年的6月3日停止销售,但是这款饮料已过期多日但直到6月16日仍在超市销售,超市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很让她气愤。随后,记者也来到这家超市,在货架上果然找到了市民反映的这种过期饮料。

  当日下午,张小姐以出售过期食品为由向该超市提出赔偿十倍要求。超市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饮料是超市员工的工作失误,可以进行道歉,对张小姐所购的过期产品进行全额退款处理,但经过协商只同意赔偿张小姐五倍价款。

  对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瀚洋律师事务所郭培诗律师表示,消费者索要十倍赔偿金是受法律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她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索取购物凭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